摘要
政府信用从政治道德层面上看属自律范畴,而法治社会则乃彰显他律之治的社会。当政府信用失范现象逐渐凸现以致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仅依靠政治道德自律已不能达到应有的约束之效时,必须借助他律亦即法律手段予以规制———此即政府信用的法制化。我国政府信用的法制化有其内在必要性,应在以宪法为根本依托基础上积极构建政府信用法律制度。建议通过《政府信用保障条例》等立法,尽快将政府信用界限,信用信息记录、考核和激励机制、失信责任等纳入法制化之轨。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1年第2期76-81,共6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基金
教育部2009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我国政府信用法制基础及立法对策研究"(09XJA8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