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主权意义或宪法意义而言国家是统一的、唯一的,这是毋庸置疑的,然而在民法意义上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是统一的,国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也不是唯一的。拥有主权并不一定拥有所有权。主权或宪法意义上的所有权与民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发挥着不同的规制功能。用主权取代所有权如上所述是行不通的,而拥有民法上的所有权也并不能说明就相关不动产拥有主权。相比较而言,公法法人所有权理论结合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人所有理论、政府的经济人角色以及财政民主的发展成果,吸收了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作为虚幻共同体思想的启示,应当说是历史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以及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国有财产所有权理论在今天的发展成果。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第1期100-110,共11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