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我国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水污染纠纷处理成效低下,主要原因在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水污染管理体制之间存在着冲突和矛盾,法律体系不健全,缺乏以流域为整体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等。应借鉴日本、美国和法国等国关于区域水污染纠纷处理的先进立法经验,完善我国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处理机制;健全及协调现有的水污染法律体系,建立流域管理机构;完善污染预防与应急措施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强化政府职责,改进经济刺激措施;设立公民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并健全环保监督机制。
出处
《水资源研究》
2010年第4期26-30,共5页
Journal of Water Resources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