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具有法律解释权的机关对法律规范未作解释,或者作出的法律解释过于原则时,行政执法便面临着法律解释空缺的问题。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效率,无解释权的行政执法主体在此情况下通常要对法律规范以自己的理解作出非正式的解释并运用于执法。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对行政执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同时也存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等问题,需要加以监督控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当对行政执法主体的非正式解释实施是否合法、合理的司法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司法处理。
出处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53-57,共5页
Journal of China National School of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