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食品卫生法》已随之失效,但《刑法》有关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规定却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这造成了其与《食品安全法》之间缺少应有的衔接与协调,难以满足社会现实及司法实践保护食品安全的迫切需要。因此,应从《刑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的角度,对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存在的缺陷进行分析,并进行相应修改,以完善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体系。
出处
《政治与法律》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2期55-63,共9页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