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狭义刑事司法协助中,所谓"死刑限用"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不能简单地与"死刑不引渡"原则相提并论。如果说在引渡合作当中关于不适用死刑的承诺是一种对死刑的绝对排除的话,在狭义刑事司法协助中的"死刑限用"则仅意味着一种相对限制,仅仅限制请求国将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材料用于死刑判决。准确地说",死刑限用"指的是对通过司法协助获取的证据材料的限制使用。由于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具有服务性和中立性的特点,因此,在调查取证问题上应当谨慎和策略地处理被请求方提出的不判处死刑的要求。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3期10-14,共5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基金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2009年一般项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国内立法问题比较研究>(项目批准号09SFB2053)阶段性研究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