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美国对华"双反"合并调查案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其根源在于反倾销调查中采用了非市场经济方法,以未受国内补贴影响的替代国价格计算被调查产品的正常价值,但同时又对国内补贴采取反补贴措施。根据美国的法律规定,反倾销、反补贴程序属于行政调查,不能适用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的举证责任规则,因此,中方不承担证明中国产品存在重复征税的举证责任,而应由美国商务部独立地对重复征税问题作出完全的调查。《美国法典》第1677a(c)(1)(C)条并不排斥对国内补贴的重复征税进行价格调整,但未对国内补贴作出明确规定,属于法律空白。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新充气工程机械轮胎案作出的两次司法审查判决,为中国产品摆脱重复征税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99-107,共9页
Law Science
基金
2010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美国时中国产品并用‘反倾销
反补贴'措施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0SJB8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