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结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食品卫生法规及司法实践,探讨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犯罪构成及财产刑设置上的立法缺陷,并提出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对象修改为"掺入(或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以及在食品安全犯罪中完善财产刑的建议。
出处
《法学杂志》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1期48-50,共3页
Law Science Magazine
基金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法修改研究"(07BFX058)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