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出入境边防检查行为是包含行政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行为的综合体,而对于出入境边防检查中的行政法律行为,我们不能简单地界定为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按照目前立法发展趋势来看,出入境边防检查的法律效果包括准予出境、入境和不准出境、入境,其中准予出境、入境属于行政确认,而不准出境、入境既是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同时也包含着行政强制措施的属性。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85-94,共10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