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证明责任是环境行政诉讼中的重要问题。我国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行政诉讼证明责任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原告只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和特殊事实的证明责任。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确定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适用于环境行政诉讼存在问题。环境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当与环境行政程序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大体一致。授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应当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损益性环境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实体性事实证明责任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承担。
出处
《社会科学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6期97-100,共4页
Social Science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