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办高等教育组织是典型的市场化的产物,其提供的教育产品的社会性要求民办高校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是我国教育类法规的统一要求。而民办高校的资本来源的非政府性,甚至产业性,决定了民办高校资本天生而潜在的逐利性。民办高校存在着资本逐利性与教育公益性的矛盾。政府应对"投资办学"与"捐资办学"、"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加以区分并给予法律认定,这是一种切合我国实际的做法,将更有利于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
出处
《中国高教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10期46-46,47,48,共3页
China Higher Education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