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行政规划程序的不足主要包括公开性不够、民主性不足以及监督性不强等。学界对未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时是否规定行政规划程序和如何规定这一程序是有争论的。可以采取集中基础上的分散立法模式,由《行政程序法》规定基本制度,由单项立法规定具体的制度,同时应引进德国的规划确定程序。规划确定程序由于具有"集中事权"的效力而与现有的制度架构有根本的不同,既保证了公开、民主和监督的要求,又能保证行政效率,从综合的因素进行考量我国有必要确立这种制度。
出处
《行政论坛》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54-57,共4页
Administrative Tribune
基金
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行政规划的法律控制及纠纷解决机制研究>(TJFX08-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