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起源于大陆法系的著作人格权制度被认为是两大法系著作权法的主要区别之一。但作为诞生于司法并在司法中发展的权利制度,两大法系对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差异在其保护依据的不同,即系依著作权法还是非依著作权法进行保护。作为具有人格因素的权利,著作人格权因其不可转让等特征而被认为阻碍了商业自由。但在著作人格权保护的利益平衡原则下,两大法系依不同的法律工具达致了大体一致的法律效果。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10年第9期75-77,80,共4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