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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诉梁克财等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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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据此,在上述规定情形下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前提条件,是实际存在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行为人仅是主观上怀疑受害人在赌局中对其设计骗局。为追回赌资而非法劫持受害人.逼迫受害人交出财物的,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6期42-45,共4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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