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现代行政法综合控权机制下,存在着治安承包法律正当性的空间,治安承包能够为行政法理论基础所兼容。公安机关选择治安承包并未导致其放弃相应职责,有利于借助广泛的外部资源有效完成社会治安管理工作。治安承包所涉及的公权力主要是治安防范和管理权限中非强制性的部分活动,其不具有强制性特征,不应被认为违背依法行政原则。公安机关对治安承包承担"国家担保责任",履行承包协议行为的监督权、指挥权等行政优益权,可以有效消除"公法向私法逃遁"的忧虑,能在最大程度上降低治安承包主体戕害公民权利的风险。借助行政合同的方式实行治安承包,符合相关立法精神。应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规范治安承包行为,严格限定治安承包的范围,明确治安承包法律关系及承包费用来源,公开治安承包的依据、过程、结果等相关信息,充分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权。
出处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7,共7页
Journal of People’s Public Security University of China:Social Sciences Edition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农村建设中的公共产品自愿供给研究"(编号:08BJY105)
浙江省邓小平理论研究中心课题"法学视阈中的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研究"(编号:ZX1111)
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课题"法学视阈中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研究"(编号:C09ZF15)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