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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对司法权的理性监督——从新闻媒体对梁丽案的报道说开去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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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闻媒体对梁丽案案件事实不统一、有分歧的报道以及导向性评论给办案的司法机关很大的舆论压力,这凸显了当前我国新闻自由与司法权的冲突。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独立同为民主法治国家追求的目标,由于业务要求和价值追求的不同,我国媒体的新闻监督开始干扰司法独立。为解决这一问题,新闻媒体内部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同时加强对新闻媒体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做到依法办案,增强对抗外界干扰的能力。
作者 聂慧苹
出处 《西部法学评论》 2010年第2期13-15,共3页 Western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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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3

二级参考文献7

  • 1何勤华,张海斌,姚建龙,王素芬,陈融,苏彦新,韦浩,魏琼.法律信仰问题专题研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5):31-32. 被引量:11
  • 2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美国更倾向于对新闻自由的保护,而德国对新闻媒介报道司法活动的规定比美国更加宽容,似乎没有作出什么特殊的限制性规定."新闻媒介在德国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可以写它想写的东西,它也可以批评法院的判决,而且它也经常这么做."转引自张泽涛:在司法独立与新闻监督之间,诉讼法论丛,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0,(12). 被引量:1
  • 3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都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被引量:1
  • 4早在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就法院在判决中可否援引宪法问题作过一个司法解释,不同意在审判中直接引用宪法条文.据了解,各级人民法院至今还在遵循这个原则.蔡定剑:架起宪法保护屏障,法制日报,2000-04-17. 被引量:1
  • 5Holmes在Schenck v.U.S.案中首次提出"明显且即刻的危险"原则:"一切行为的性质应由行为时的环境来确定.对言论自由作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容忍一个人在戏院中妄呼起火,引起惊慌.禁令所禁止的一切可造成爆力后果的言论也不受保护.一切有关言论的案件,其问题在于所发表的言论在当时所处的环境及其性质下,是否造成明显且即刻的危险,产生实际的祸害.如果有这种危险,国会就有权阻止.这是一个迫近和程度的问题."249U.S.47,51-52(1919).有关该原则的发展过程及其内涵,参见Barron andDienes,Handbook of Free Speech andFreePress,1979,Chapter1;中文讨论参见荆知仁:美国宪法和宪政,三民书局,1994.63-83;林子仪.言论自由与内乱罪--"明显而立即"危险原则之阐释,载林氏:言论自由与新闻自由,月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 被引量:1
  •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56.71. 被引量:1
  • 7尹力.关于舆论监督的法律界限[J].新闻战线,2000(12):35-36. 被引量:15

共引文献11

同被引文献14

引证文献2

二级引证文献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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