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对矿业权的研究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实施。但是直到现在矿业权市场仍旧存在诸多缺陷,我国《民法通则》中只规定了采矿权,探矿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并未在立法上予以承认;也未规定对于侵犯矿业权的法律责任如何进行民事赔偿;在矿业权市场上,对于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对象不明确;采矿权在法律上属于准物权,可是法律中的漏洞使得其流转受到限制。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矿业权市场的缺陷,提出建立适合股份制矿业企业生存的管理体制和经营环境模式,以便更好的规范股份制企业的个体行为,同时更好的优化国有矿产资源的配置,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出处
《生产力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4期239-240,共2页
Productivity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