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国际公认的合适的70%养老金总替代率,在我国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下,企业年金或者其他形式补充养老保险的替代率的合适水平应在35%左右。由此推断,我国企业年金的总缴费率应设定在15%左右;政府关于企业年金或者其他私人形式的补充养老保险总缴费的税惠额度应该设定在缴费工资的15%左右,或者企业缴费的税惠额度应设定在工资总额的7.5%左右,而非4%。
出处
《经济体制改革》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37-140,共4页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金
上海财经大学"211工程"(三期)重点学科建设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