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应急权力的正确使用是有效解决灾害事件的重要手段。政府应对应急状态时所必须的权力是一把双刃剑,行政应急权力的设置与行使应当而且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灾害事件中应急权的使用应做到事前的权力来源的立法完善、权力主体的确定和应急机构的设置;事中应确定应急权行使的条件、原则、内容、对象、范围、程序和时间以及对应急权的监督;事后通过立法手段、司法手段及采取行政问责制的方式对行政应急权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对灾害事件中行政应急权的行使确立一套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
出处
《甘肃理论学刊》
2010年第2期116-120,共5页
Gansu Theory Research
基金
河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决策招标课题"河南灾害应急体系建设研究"(B06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