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0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月4日起施行。《解释(二)》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犯罪及其利益链条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法律依据并规定了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进一步打击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净化互联网和手机媒体环境,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10年第5期65-70,共6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