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于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体育纠纷存在种种困难,目前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都是由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特别仲裁机构的快速仲裁机制解决的,2008年北京奥运会亦不例外。《奥林匹克宪章》第59条明确了CAS特别仲裁机构对奥运会期间体育纠纷的排他性管辖权,所有参加奥运会的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所填写的参赛报名表中,都包含了接受CAS专属管辖权的强制性仲裁条款。北京奥运会CAS特别仲裁实践维护了体育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禁止反言原则、保护运动员参赛权利原则、技术事项不予审查原则等。中国最高司法机关对CAS北京特别仲裁机制的运作明确表示了支持。
出处
《法治研究》
2010年第2期21-28,共8页
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金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我国竞技体育的法律问题探讨"(编号:07SFB3002)的阶段性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