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协同行为是卡特尔的一种表现形式。认定协同行为需要证实当事人之间存在意思上的联络、由意思联络而达成的市场上的一致行为以及意思联络与一致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无法轻易得到直接证据,竞争执法机构往往要依靠充分的间接证据证明存在协同行为。在香蕉卡特尔案中,欧盟委员会认定经销商在行情价格确定前一天通过电话进行沟通,从而对香蕉的参考行情价格进行协调,构成了反竞争的协同行为。该案对理解协同行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出处
《价格理论与实践》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1-12,共2页
Price:Theory & Practi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