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新公司法认可了公司具有担保能力,规范了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程序,体现了利益平衡与风险控制相结合的立法思路,但对公司担保制度的规定仍然比较模糊和粗糙,不能有效约束大股东和董事会的对外担保行为,导致公司大股东和董事会滥用担保权能,影响了公司对外担保的公正性,侵犯了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本文主要从如何建立健全公司的担保决议制度出发,对公司担保决议制度的规范提出了几点建议和补充,希望这些建议和补充能够对公司章程的制定和公司法的完善提供参考。
出处
《科技信息》
2009年第30期177-1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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