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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法律思考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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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过比较近世各国继承法中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规定以及我国其他法域的相关规定,我国继承法应当首先坚持大多数国家所认同的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抚养关系为继承法的基础,从国情出发,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在继承顺序上,采纳亲系与亲等相结合的模式,来平衡各方利益。
作者 刘晶茹
机构地区 山西大学法学院
出处 《山西煤炭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0年第1期209-210,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Coal-Mining Administrators Colle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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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5

二级参考文献15

  • 1陈苇,杜江涌.我国法定继承制度的立法构想[J].现代法学,2002,24(3):96-103. 被引量:57
  • 2这里的"生子女"包括有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婚生子女)和无婚姻关系的父母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我们认为,我国宜借鉴德国立法经验,在今后的亲属法和继承法中对子女一律不作"婚生"与"非婚生"的区别,统一称呼为"子女"或"生子女",以示对子女的尊重和保护. 被引量:1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S].26. 被引量:1
  • 4德国民法典[S].1924-1932. 被引量:2
  • 5法国民法典[S].731,745-767. 被引量:1
  • 6张玉敏.继承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75-176. 被引量:2
  • 7同注[5]. 被引量:1
  • 8日本民法典[S].887-890. 被引量:1
  • 9同注[5],176. 被引量:1
  • 10同注[8].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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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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