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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应税劳务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根据《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出处 《税收征纳》 2010年第2期33-33,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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