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之间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区分是客观事实。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第67条第(3)项规定的职权对基本法律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的新法条属于基本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依据宪法第67条第(2)项规定职权制定和修改的一般法律是基本法律的下位法。《交安法》与《行政处罚法》的抵触及《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抵触问题虽可以通过修改法律等办法加以处理,但是应当建立法律审查制度才是解决法律抵触问题的科学之道。目前体制下,司法审判活动在推动法律抵触问题的解决方面也应当有所作为。
出处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0年第1期68-77,共10页
Journal of Shanghai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The Rule of Law Foru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