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我国保障性住房的一种创新,共有产权住房改变了由单一主体独自负担购房支出的局面,但也给多方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处方权带来限制。在没有约定的前提下,共有人可通过一定规则形成处分决议,而我国现行法律缺乏有关规定。在选择一致决和多数决时应兼顾效率和公平、决策成本和外部成本的平衡。为了不侵害少数派的权益,产权多数决不能照搬资本多数决的做法,宜进行改进。
出处
《现代管理科学》
CSSCI
2010年第2期79-80,共2页
Modern Management Scienc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项目(09YJCZH014/09YJA790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