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康德关于"刑法是一种绝对命令"的论断,是基于人的主体性而作的形而上学的思辨;黑格尔则在主体性与社会伦理两个方面双向地进行了拓展。刑法自有其内在本性与外在之定在,报应主义的刑法思想为实在法提供了一个理性化的坐标参照系,在刑法日益精致化的今天对于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出处
《东岳论丛》
CSSCI
北大核心
2010年第2期183-187,共5页
DongYue Tribune
基金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罪刑该当与量刑规范化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09YJA82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