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驰名商标”作为《商标法》上的一个法律术语,在我围已然变成一种荣誉称号,甚至有人称驰名商标就是享有最高荣誉和知名度的商标。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不但企业的效益可能借此翻几番,政府也会予以重奖。最重要的是,驰名商标在老百姓心目中成为优质商品的象征。是什么使驰名商标这一法律名词面临如此尴尬局面?笔者认为有四点原因。首先,是对驰名商标本身的误解。驰名商标,在英语中为“well—known trademarks”,可直译为“广为人知的商标”,翻译为“驰名商标”其实也不无恰当,因为汉语中“驰名”的本意为声名传播很远。但在消费者心中.“驰名商标”却成为一个褒义词,被等同于“好名声”。其次,是广告的过度宣传。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8期1-1,共1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