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农村宅基地征收补偿规定存在诸多缺陷,主要表现在对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不合理、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缺失、补偿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避免征地拆迁纠纷、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对宅基地所有权消失进行市价补偿,并进行少数残存地、相关损害补偿;明确农民应获得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房屋拆迁补偿应包括房屋建筑物自身价值、安置补助、其他经济损失;加强补偿程序正当性。
出处
《理论前沿》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5期38-40,共3页
Theory Front
基金
高等学校博士学科点专项科研基金项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资源配置效应与调控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070307022)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主要模式
驱动机制与公共政策选择"(项目批准号:7067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