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改革发展关键时期,利益冲突、社会矛盾加剧,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增加,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构建和谐社会,法律应赋予检察机关提起和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社会需要构成了现实必要性;民事诉权理论的发展提供了理论上的正当性;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规定更增加实现的政治条件和可能性;而民事法律关系的私权属性和法律监督的本质属性,则决定了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民事公益诉讼的有限性。
出处
《人民检察》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4期6-9,共4页
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