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法律监督权是一种价值性范畴。我们应该按照法律监督的价值要求建构我国的检察权。应该站在宪法的高度,严格按照宪法的定位来理解和建构检察权;对检察机关以法定形式解决授权与控权问题;从物质和制度上确保检察机关的独立地位;对检察人员的诉讼角色应该去当事人化,让其承担客观义务。
出处
《理论导刊》
北大核心
2009年第6期80-82,共3页
Journal of Socialist Theory Guide
基金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监察监督的政治性与司法性研究>(07AFX002)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