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如何对持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遇到的新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做法,理论界也有不同的观点,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有观点认为民事审判可以坚持全面审查的原则,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有观点认为根据权力法定和尊重行政权的原则,对与民事诉讼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进行审查,而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也有观点认为民事诉讼先中止,待行政审判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进行裁判之后,再恢复民事诉讼。请对这类问题进行解答。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5年第1期110-11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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