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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动产用益物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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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117条明确提出动产上也可建立用益物权,但在具体条文上对物权客体没有明确界定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未作具体说明。本文认为用益物权设立在动产之上不仅是可行的而且是必要的,并对动产不应限于有体物而是应建立在所有能为特定主体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以及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不应以可否移动为区分标准,设立以登记为划分不动产标准,以占有交付为动产的标准,将社会生活中已存在的财产利益的利用权尽可能地涵盖在内。
作者 夏杰 陈焜如
出处 《甘肃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3期47-49,65,共4页 Gansu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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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6

  • 1郑玉波.民法物权[M].台北:三民书局,1986. 被引量:10
  • 2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07. 被引量:12
  • 3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9.
  • 4周枂.罗马法原论[M].商务印书馆,2001:306. 被引量:1
  • 5孟勤国著..物权二元结构论 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 第2版[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364.
  • 6孙宪忠著..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362.

共引文献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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