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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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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其经济特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法规,分别在汕头和珠海经济特区实施。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 1996年第3期90-90,共1页 Gazette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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