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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海生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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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摘要】被告人的行为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主观恶性较小,伤害手段一般,犯罪情节轻微,可依照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05年第8期11-12,共2页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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