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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权利价值为中心的著作权法定赔偿制度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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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确定法定赔偿额,公正及时地解决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难题,从侵权行为的本质出发,通过分析著作权权利的价值所在,提出著作权法定赔偿额的确定应采取基准式,而不是幅度式或限额式。在具体执行时,应以作品权利价值为中心,以作品存在时间为线索,并结合作品的稿费、版税或许可使用费及其组合来确定最终的侵权损害法定赔偿额。
作者 张以标
出处 《电子知识产权》 CSSCI 2009年第3期43-47,共5页 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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