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解决商标惩罚性赔偿适用范围狭窄的问题,学界以司法实践中“法定赔偿具有惩罚性”的判决为基础,形成了两条解决路径:一是在法定赔偿中引入惩罚性功能;二是将法定赔偿纳入商标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范围。路径选择需以商标惩罚性赔偿功能的准确认知为基础,第一条路径在理论层面上难以逻辑自洽,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有力佐证,不能实质性解决商标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难题。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理念下,商标损害赔偿金额计算在整体上具有裁量性,因此将法定赔偿纳入计算基数范围具有可行性。但是将法定赔偿作为计算基数可能招致商标惩罚性赔偿滥用的制度隐患,需要将“原告充分举证”作为法定赔偿纳入计算基数范围的限制条件。
出处
《法大研究生》
2021年第1期281-297,共17页
Journal of Postgraduate.CUPL
基金
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下知识产权公共领域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7ZDA139)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