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物权法》第74条第1款在性质上属于授权第三人规范,建设单位违反该款的规定,将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通过出售、赠与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以外的人,业主应当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合同,该撤销权并应在1年内行使。"首先满足业主需要"应理解为在时间上首先满足购买住宅及经营性用房的业主的现实需要。
出处
《法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2期156-160,共5页
Law Science
基金
司法部2007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
中国人民大学科学院基金项目《物业管理法和和谐社区的构建》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