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由"毒奶粉事件"引发的三聚氰胺案件对我国侵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果关系确定问题成为此类案件中受害人获取损害赔偿的最大障碍。在与此类似的DES案件中,美国部分州法院为适应社会需要而确立了市场份额规则,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可以替代市场份额规则。将市场份额规则与共同危险责任规则协调起来,可以为我国有害物质致损案件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
出处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CSSCI
北大核心
2009年第1期93-101,共9页
Jilin University Journal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