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诉讼和解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利益最大化,直接目的是减少纷争和成本,最终目的是实现社会和谐。行政诉讼和解须坚持合法性、不得侵害国家利益、不得损害行政权威的原则,其核心要素为自愿与协商。它以经法院初步审查,认为被告的行为存在不当,并适宜进行行政诉讼和解为前提,其成效以原告撤诉为标志。它的适用范围为行政自由裁量权案件、行政合同行为以及行政赔偿案件。当事人有权对行政诉讼和解协议反悔。
出处
《淮北煤炭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6期93-97,共5页
Journal of Huaibei Coal Industry Teachers‘ College: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