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服务期条款,允许用人单位在对劳动者进行额外出资培训后,与其订立服务协议,约定违约金数额。以此衡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保证用人单位在为劳功者提供专项培训后可以获得劳动者付出的相应劳动,避免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后任意离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实务中,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履行服务期条款产生争议,在处理过程中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如何适用,即如何正确适用服务期条款,笔者拟谈谈个人的体会。
出处
《中国劳动》
北大核心
2008年第12期63-64,共2页
China Lab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