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断言"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是对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改造而来",是依靠想象的力量所作出的伪判断;在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中并不乏评价要素,也没有将事实要素与评价要素混为一谈,只不过同德国殊路而已;德国与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各有所长,各有所短,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的特点在于便于司法操作,极具实践品格;社会危害性在我国刑法中仍有存在的价值,讨论它不能脱离刑法的规范。
出处
《政法论坛》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47-154,共8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