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到庭参加案件审判时,在控诉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情况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各国基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参与权的考虑,一般不允许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但作为原则例外的少数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基于对缺席审判制度的诉讼价值认识,经过权衡利弊的价值选择,通过合理规范缺席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与运行条件,规定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可以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此作为普通审判制度之例外的有益补充。
出处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8年第6期79-81,102,共4页
Journal of Guangxi Administrative Cadr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