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美国等国家较多采用公司型基金运作模式不同,中国的基金业全部采用了契约式运作模式。与基金业运营相关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在契约型基金运作模式下,基金投资人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主要通过市场契约来实现,缺乏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影响公司决策乃至管理行为的利益实现路径。基金公司的治理结构主要由公司股东、董事会与管理层构成,其利益通过公司治理系统的运行实现均衡。这一利益实现方式通过公司治理系统达成,但会溢出至基金持有人,影响其利益实现方式和程度。本文以中国的契约式基金为研究对象,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讨论了基金公司治理主体利益实现路径与约束条件对基金持有人委托成本及投资回报的具体影响。结果发现:(1)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群体规模越大,中小股东为保护自身产权,采取尽快收回投资的战略会提升基金持有人的委托成本,但缺乏动机提升其持有基金的回报。(2)具有控制权的股东会预期中小股东的战略选择,但鉴于外部激烈的市场竞争,将竭力主张提升公司专业投资能力,以提升吸引现金流的能力,这会提升基金投资者的回报。(3)具有控制权股东的上述战略选择,依赖于其战略执行意愿和战略执行能力两项约束条件的同时具备。(4)独立董事可以帮助基金投资者降低委托成本,但不能帮助其提升投资回报水平。
出处
《南京社会科学》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9期15-24,共10页
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金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准号:7077204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一般项目(项目批准号:07JC630035)的阶段性成果
南京大学与澳大利亚Monash大学合作成立的中国机构投资者研究中心(CCII)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