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主税目由田赋、户调和徭役构成,课征物以实物为主,课税方式以依人丁为主,以户籍制度和均田制为制度基础,等等。我国晋唐时期各朝农业税制的内容及体系基本都在这一范畴内,故本文称之为"人丁为本农税制"[1]。浅层面看人丁为本农税制是晋唐时期政府为适应频繁战争引发的社会政治经济格局而全新独创的一个农业税制,但深入分析看它是在社会战乱的推动和作用下,政府承继东汉及以前的赋役之法并予以再发展的结果。本文对人丁为本农税制和东汉及以前赋役之法的历史渊源关系予以探析。
出处
《农业考古》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3期32-35,共4页
Agricultural Archaeolog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