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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社会捐献的法理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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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办理贪贿案件实践中一度错误地运用"扣除法"进行数额认定,原因是对"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的刑法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贪贿犯罪立法主旨,该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仅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建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对被告方辩解并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应尝试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围绕证据"三性"综合认定。
机构地区 湖南师范大学
出处 《求索》 CSSCI 北大核心 2008年第6期151-153,共3页 Seeker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4

  • 1黄庆锋.《四川高院认定贪官捐出受贿款的可酌情考虑量刑》,《成都商报》;2006年12月13日. 被引量:1
  • 2张明楷.《刑法学》(第二版)[M].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731页. 被引量:50
  • 3陈忠林主编..刑法 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02.
  • 4陈忠林主编..刑法 总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352.

共引文献49

同被引文献7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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