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该书《导论》中说:“不可否认,每一个时代都有自己的独特的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各个时代的法学必须针对这些现象或问题提出新的解释或解决方案;每一个时代有各时代的法学思考者和法律解释者,这些思考者和解释者的经验和知识的前提及其所依赖的语言和思想情境各有不同,就可能使他们回答法律问题的方式及运用的话语体系存在差异;每个时代都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及其制度变种,受时代之制度推动的法学也会随制度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时代之精神气质和制度气候的特殊印痕。”
出处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08年第2期73-73,共1页
Journal of Jiangsu Police Institu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