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如何定性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这一情形素有探讨,对此种情形进行刑法规制的前提是准确分析刑法第196条第3款中"冒用"一词的合理内涵并于此之上界定ATM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关系。ATM机的法律性质应为银行发出的要约邀请,银行管理者在信用卡只能由本人持有的这一国际规则下做出了凡是经过ATM机验证的人皆为持卡人本人的推定。对于在ATM机上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出处
《中国刑事法杂志》
CSSCI
2008年第5期29-36,共8页
Chinese Criminal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