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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挂靠经营机动车进行保险诈骗的主体认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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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要点提示]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虽以挂靠运输单位名义投保,但保险等相关费用均由其支付,是实际投保人、被保险人。实际投保人或实际被保险人利用挂靠单位的名义实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行为。作为间接正犯构成保险诈骗罪。
出处 《人民司法》 北大核心 2008年第8期57-59,共3页 People's Judicature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2

  • 1陈光中主编..辩诉交易在中国[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391.
  • 2(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事政策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06.

同被引文献24

引证文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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